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504执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579885468W。
法定代表人:戴宝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履行款275541.36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4033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9574.36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