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9民初36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进,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宜昌市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
法定代表人:戴宝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宏祝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