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04执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9579885468W,住所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南北路**。
法定代表人:戴宝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504民初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226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7322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广丰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3226元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孙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