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星际电力供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3947号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洪利,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星际电力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于学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济南历下金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磊,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股份公司)诉被告山东星际电力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际电力公司)、第三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股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巨洪利,被告星际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桑逢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港股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星际电力公司清偿东港股份公司电费返还款97170.40元;2.判令星际电力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东港股份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星际电力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与东港股份公司签订《电力服务合同》及《意向性补充协议》,约定东港股份公司自星际电力公司处购买电力服务,星际电力公司按约定比例支付差额电价返款。现东港股份公司已在星际电力公司处购买了电力服务,星际电力公司应依约返还部分电费返款97170.40元。虽东港股份公司多次催要,星际电力公司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星际电力公司辩称,东港股份公司的诉求计算没有法律依据,该诉求的计算应依据山东省电力交易平台电力交易系统出具的电力交易结算单进行计算,因此,东港股份公司计算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东港股份公司诉求不能成立。
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未到庭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4月14日,东港股份公司(乙方)与星际电力公司(甲方)签订《电力服务合同》一份,内容为,“本电力服务合同由下列两方签署……合同内容……一、甲乙双方理解并同意执行《山东省2017年电力直接交易规则》。二、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向甲方购买全部生产及生活用电,在国家及山东省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应确保乙方的电力供应。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乙方将依据国家及山东省的规定从甲方购电,乙方不选择其他单位进行供电。交易电价及购电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东港股份公司、星际电力公司均在上述合同中加盖印章。
2017年4月14日,东港股份公司(甲方)与星际电力公司(乙方)签订《意向性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双方同意就2017年4月14日签订的《电力服务合同》作如下补充:一、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执行鲁监能市场[2017]3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中,如甲方实际用电量与申报电量不一致而产生偏差考核费用,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执行山东省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电力交易规则)。二、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与发电企业签订的年度双边协议中,发电企业提供给乙方的电价优惠,按照甲方70%、乙方30%的比例进行分成。后期如果乙方参与月度竞价获得的电价优惠,同样按照甲方70%、乙方30%的比例进行分成。(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东港股份公司、星际电力公司均在上述合同中加盖印章。
2019年5月13日,本院对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职工傅磊做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审问:对于结算金额能否提供?傅答:能提供,提供结算说明(9-12月)一份,未加盖公章,但是是公司出具的证明,东港股份公司和星际电力公司2017年9月至12月应得电价价差优惠金额78814.5元,该款项仍在我公司未发放,电价优惠款如何分配与我方无关;审问:2017年1月至6月的电价差价款是怎么支付的?傅答:1月至6月大约9万元余元,该电价差价款60%给了原告东港股份公司,40%给了被告星际电力公司……审问:2017年7月至8月电价差价优惠款分别是多少?傅答:7月份是22499.8元,8月份是23874.35元。审问:7月份、8月份电价差价优惠款都给被告了?傅答:是的……审问:对于9月至12月电价差价优惠款你公司打算如何处理?傅答:按照法院判决处理……”。对傅磊的上述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另查明,东港股份公司已获得2017年1月-6月电价优惠55469.93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东港股份公司与星际电力公司签订的《电力服务合同》、《意向性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星际电力公司虽主张《意向性补充协议》显失公平系无效协议,但其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通过本院对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职工傅磊的调查以及法庭调查,可以认定东港股份公司与星际电力公司在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的电价优惠款数额为78814.5元(2017年9月至12月),星际电力公司全额获取了2017年7月、8月电价优惠款22499.8元、23874.35元。对于分配比例的问题,虽然双方在《意向性补充协议》约定了东港股份公司占70%、星际电力公司30%的比例,但2017年1月-6月双方实际系按照东港股份公司占60%、星际电力公司40%履行,且东港股份公司已按照60%的比例获得了电价优惠,因此,在东港股份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向星际电力公司提出比例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对分配比例通过行为改为东港股份公司占60%、星际电力公司40%。对于2017年7月、8月的电价优惠款,星际电力公司已实际取得,其应当按照60%的比例向东港股份公司支付电价优惠款27824.49元。对于2017年9月至12月的电价优惠款,按照东港股份公司占60%、星际电力公司40%比例,东港股份公司应分得47288.7元、星际电力公司分得31525.8元,鉴于2017年1月至6月的电价优惠系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直接发给东港股份公司与星际电力公司,且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同意按照法院判决处理,因此,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可直接向东港股份公司支付电价优惠款,综上,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公司支付东港股份公司电价优惠款47288.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星际电力供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价优惠款27824.49元;
二、第三人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电价优惠款47288.7元;
三、驳回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山东星际电力供应有限公司负担1724元,由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刚
人民陪审员  齐宝东
人民陪审员  赵书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