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股份有限公司

븜港股份有限公司、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民初834号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北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史建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科,山东公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市政府西楼二层。
负责人:张恩国,局长。
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东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印刷费29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6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印刷服务,合同价款29250元,交货后一个月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印刷,于2019年6月20日交货,并开具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印刷费,经多次催要一直拖欠。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诉状所列被告为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现盖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东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8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唯军
审判员  孙崇亮
审判员  顾 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宣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