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执恢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59717774N。
法定代表人霍同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觅儿寺镇三叉路。
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70515966B。
法定代表人周叶刚,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1122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23917565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4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1%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负担本案的案件诉讼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红安爱达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租其厂房作为公司的生产地并支付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扣留红安爱达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房屋租金,红安爱达屋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向湖北佳叶名品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彭   荣   利
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阮新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万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