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8968号
申请人:佛山市耀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桂和公路大冲路段现通物流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3WA01A。
法定代表人:余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毅韧,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桃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自编**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64033489K。
法定代表人:陈圣平。
被申请人:广州桃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自编**91440101558355011X。
法定代表人:刘永华。
担保人:余山,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鹿。
申请人佛山市耀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桃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桃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耀汇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桃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桃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余山以号牌为粤Y***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21788.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耀汇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桃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桃园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余山所有的号牌为粤Y***的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耀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虹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