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汉川市焱森制衣厂、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984民初1063号之一
原告: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分水镇同心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川市焱森制衣厂。住所地:汉川市新河工业园。
代表人:***,该厂投资人。
被告:***,女,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川市焱森制衣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计1662元,由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