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984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分水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汉川市。
本院在执行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恒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工程款3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审理中,经财产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执行中进行了划拨。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实现债权65694元。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