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蔡有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104执异20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陈福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蔡有满,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有满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钻井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钻井公司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钻井公司称,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钻井公司支付300692.52元,钻井公司收款后立即联系蔡有满进行付款,但最终未在2019年12月14日前向蔡有满完成付款,是蔡有满的直接和间接原因所致。钻井公司不承担违约金12000元及执行费。事实及理由:1.调解结束后,蔡有满不予露面,无法找寻。钻井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蔡有满邮寄通知要求蔡有满来领款。2019年12月3日,钻井公司到法院说明蔡有满不来领款的情况;2.2019年12月11日,法院向钻井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应付蔡有满的部分款项;3.蔡有满拒绝开具发票,拒绝履行收款纳税、开票义务。因以上蔡有满直接及间接原因导致付款无法在2019年12月14日前支付,由此产生的违约金、执行费,钻井公司没有道理支付。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11月5日,本院受理蔡有满与钻井公司、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1月5日,本院作出(2019)宁0104民初176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前给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23046.29元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发票后于2019年12月7日前给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3046.29元;二、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323046.29元工程款后,于2019年12月14日前给原告蔡有满支付工程款301050元;双方之间就涉案工程债权债务全部清结,再无争议;三、若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未给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按时、按金额开具上述工程款发票,致使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未付款,或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被告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工程款后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时给原告蔡有满支付工程款,则原告蔡有满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并承担违约金12000元;四、案件受理费3223元,由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蔡有满已预交,被告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4日前支付给原告蔡有满)。2019年12月12日,本院向钻井公司发出四份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查封蔡有满在钻井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160169元(何绍明案56658元、匡大华案64838元、韩建忠案15758元、邱振强案22915元)。后蔡有满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20)宁0104执2188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钻井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091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扣留、提取钻井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后本院扣划了钻井公司173302.34元,钻井公司交纳97942.66元,钻井公司代蔡有满向匡大华支付12718元、向何绍明支付4937元。钻井公司尚有27373元未支付。现钻井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邮寄单、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欲证明其所提异议的理由和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2019)宁0104民初1764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钻井公司收到工程款后于2019年12月14日前给蔡有满支付工程款301050元,钻井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及时给蔡有满支付工程款,钻井工程承担违约金12000元。现钻井公司认可于2019年11月29日收到宁夏宝丰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付款300692.52元,钻井公司应于2019年12月14日前在扣除法院要求其协助查封蔡有满在钻井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160169元后给蔡有满支付工程款140881元。钻井公司提出其在2019年12月2日通知蔡有满领款,蔡有满未予领款,是蔡有满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导致钻井公司未在2019年12月1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的观点,因调解书并未确定是由蔡有满到钻井公司领取款项,故,蔡有满未到钻井公司领取款项,不是钻井公司不支付蔡有满工程款的理由,钻井公司可通过其他途径向蔡有满支付工程款。钻井公司未在2019年12月14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金12000元及执行费。异议人钻井公司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川市兴盈钻井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霭杭
审判员 刘 城
审判员 翟国印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金宇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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