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玉前路庆都首府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郭志彬,董事长。
被执行人:邢占理,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邢岑,男,198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史凤兰,女,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汴路**升龙金泰成建材家居广场****馆****
法定代表人:邢岑,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v>
法定代表人邢占理,董事长
关于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邢占理、邢岑、史凤兰、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104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豫0184执恢451号,申请执行标的3824826.0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据(2019)豫0184民初1048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0月24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位于中牟县瀚源实业产业××楼仓库内照明类货物(仓库整体查封)一批,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暂不处置;
四、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依据(2019)豫0184执601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执行人邢占理在鄢陵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20万股股权,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10月23日进行拍卖均无人报名。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2月23日变卖因无人报名未成交,现该股权已以物抵债,抵债金额以1161600元;
五、2021年3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3月15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用于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截至终本约谈时申请人未委托律师向我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九、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关于邢占理、邢岑、史凤兰、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经查询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件,1件终结,其余正在执行中,经查询郑州广御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0件5件终本、3件终结、其余还在执行,经查询史凤兰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4件,8件终本,3件终结、1件执行完毕,其余还在执行。经查询邢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8件,4件终本,2件终结,其余还在执行,经查询邢占理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4件,8件终本,3件终结,1件执行完毕,其余还在执行。
截至2021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被执行人股权作价1161600元。
上述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2021年3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新郑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张伟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