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恢4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王毅。
被执行人***,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邢占理,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邢岑,男,1986年0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诗宇,女,1987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淮河东路**(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6774147C。
法定代表人邢占理。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邢占理、邢岑、王诗宇、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原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12923号。执行过程中经查明,(2020)豫0191执12923号执行案件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豫0191执恢4029号,仍在执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院(2021)豫0191执恢46号案件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执行员 牛建军
书记员 左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