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执异32号
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灯城****)。
法定代表人邢占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凤兰,女,汉族,1958年12月29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周鸿,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驻马店市支农路**生活馆**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段金莲,女,汉族,1952年6月24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生,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段金莲、***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院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段金莲、***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是: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一案中,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段金莲与***,两人系母子关系。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登记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股东段金莲应缴45万元,***应缴5万元,上述款项于2011年8月25日转至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后,次日即从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转出至股东***个人账户,上述行为缺乏正常经营的合理性,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据此,请求法院追加被申请人段金莲、***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院查明,原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豫0103民初7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货款453749元及利息(利息以45374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03执2742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20)豫0103执2742号执行裁定书,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
另查明,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显示,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5日,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状态为存续,法定代表人为***。根据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驿城分局提供的《公司登记(备案)档案》显示,该公司股东为段金莲、***。由河南百盛会计事务所在2011年8月25日所出具的《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豫百盛验字2011第8-028号)》显示,段金莲认缴45万元,占出资比例90%;***认缴5万元,占出资比例10%。验资事项说明结果为:(一)段金莲实际以货币缴纳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实际以货币缴纳出资额人民币5万元,于2011年8月25日缴存驻马店市东源商贸有限公司(筹)在驻马店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所开立的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内,账户:52×××16。(二)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合计50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100%。
再查明,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经向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核实确认,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段金莲、***有效联系方式及住址,本院亦未能向被申请人段金莲、***有效送达听证传票通知等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具体审查中,因追加涉及相关当事人重大权益,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本案中,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段金莲、***为本案被执行人,因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段金莲、***有效的住址及联系方式,以致本院未能向被申请人段金莲、***有效送达执行听证传票等材料进行公开听证,故被申请人段金莲、***是否系“抽逃出资的股东”需经审判程序进行实体审查,其追加申请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程序中不予支持,申请人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实体处理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鹏飞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李昌松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陈俊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