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23829号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天泽街东***市广场B区105号一层临街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5847J。
负责人:张文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爱琴,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娜,河南啸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女,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东路**(灯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6774147C。
法定代表人:邢占理。
被告:邢占理,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力,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邢占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晋爱琴、阎娜,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万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意向书》、《自愿担保确认函》、《最高额保证合同》等起诉,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含复利、罚息)47185.98元,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自2020年8月22日至全部还本付息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律师费22944元,以上共计1020129.98元;2、判令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邢占理、***对被告***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称,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对利息我方认为计算过高,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以实际支付为准。
经审理,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1、借款人为***。2、贷款种类为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用途为借新还旧。3、借款金额为95万元。4、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9月30日起到2020年9月29日止。5、本合同项下执行贷款利率为8.7%。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6、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原告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7、还款方式为按期付息一次还本,按月共分12期偿还。8、如被告违约,原告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9、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为***、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邢占理、***。10、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8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95万元,利息(含罚息、付息)47185.98元。11、原告为本次诉讼已支出律师费22944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意向书》、《自愿担保确认函》、《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均系各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22944元,符合合同约定且有委托合同、发票及转账凭证予以佐证,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邢占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就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利息(含罚息、复息)47185.98元,暂计至2020年8月21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支付律师费22944元;
三、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邢占理、***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内容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81元,减半收取6990.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省星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邢占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