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7民初25465号
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布龙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艾科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9月29日生,户籍地址: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9年7月15日下午14:53,被告以索要工资为借口,在深圳市××中心××楼××楼1701(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阳台),对原告的员工***实施暴力行为,对***胸口飞踹一脚,***头部撞击公司玻璃门直接导致玻璃门损坏的事实,该撞击行为直接导致玻璃门损坏的事实,损坏公司玻璃门产生修理费1500元,被告行为与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玻璃门损坏的财物损失费15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答辩称,只是损坏了玻璃,但是原告提出整个门都更换,费用不合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5日下午14:53,被告以索要工资为借口,在深圳市××中心××楼××楼1701(原告办公室阳台),对原告员工***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头部撞击公司玻璃门,导致公司玻璃门损坏的事实。原告当即报警,被告亦承认打人事实。原告为维修损坏的玻璃门花费1500元,并提交发票为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殴打原告员工***时导致原告公司玻璃门损害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相关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玻璃门损坏维修费1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1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