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中微泽电子有限公司,某某,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微泽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原告***被告深圳市中微泽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本院本院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支行负担。
审判员程胜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