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执保954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予平,职务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728号裕南大厦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申请人: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XXXXXXX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0023000000××××)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长沙凯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案保全费XXXXX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