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11486号
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三联社区赛格新城市广场(二期)5号楼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27524T。
法定代表人:戴予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萍,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晓钦,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1-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9207315F。
法定代表人:杨佳淇。
被告: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21层B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96790R。
法定代表人:薛杰。
上列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英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佳业公司”)、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华佳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7500元及其利息15807.72元(其中以1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18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为13795.83元;以6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7月1日暂计至2021年4月28日,为2011.89元;其后利息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华盛业公司对被告华佳业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二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本案相关事实
2016年9月5日,泰英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华佳业公司签订《华业玫瑰四季馨园二期弱电安防工程施工合同》,由华佳业公司将位于深圳市龙华区项目弱电安防工程发包给泰英公司施工,合同总价1250000元;双方约定在竣工结算手续完成后28天内支付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于保修期2年届满后支付。该合同签订后,泰英公司于2016年9月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2018年6月30日,泰英公司与华佳业公司签署《工程结算报告》、《结算汇总表》、《工程结算明细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确认书》、《工程竣工报验单》等竣工结算材料,共同确认工程于2018年6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总价为1250000元。
2017年2月17日,华佳业公司向泰英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元。2017年6月15日,华佳业公司向泰英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2018年8月3日,华佳业公司向泰英公司支付工程款437500元。剩余工程款187500元至今未支付。
另查,华佳业公司在2006年5月19日设立,华盛业公司系华佳业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出资额5000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泰英公司与华佳业公司之间的《华业玫瑰四季馨园二期弱电安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涉案合同签订后,泰英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并完成竣工验收,为守约方。华佳业公司未依照双方结算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泰英公司诉请华佳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涉案合同约定了工程款及质保金支付期限,泰英公司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情况,要求华佳业公司按年利率3.85%为计息标准,支付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以及以质保金6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华盛业公司系华佳业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其未举证证明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泰英公司诉请华盛业公司对华佳业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87500元。
二、被告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85%为标准,分别以人民币1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人民币6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华盛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华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退回原告受理费人民币2175元,并依法向二被告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知  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莉  莎
书记员 周宏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