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4T,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447,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C195,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818,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7433.93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担保额277433.93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7433.93元(1、户名: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6118XXXXXX********;2、户名:西安海天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6998XXXXXX********;3、户名:***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分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4、户名: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XXXXXXXXXXXXXX,账号:1100XXXXXX********;5、户名: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X********)。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907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泰英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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