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4955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虹桥上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莞惠产业转移工业园鑫龙跃公司740676-6。
法定代表人:廖树生。
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金山工业区办公楼****448728-4。
法定代表人:廖树生。
被执行人:廖树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蓝建钟,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树生、蓝建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罗湖区法院(2019)粤0303民初319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596528.4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树生、蓝建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树生、蓝建钟报告财产,扣划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树生、蓝建钟名下所有的存款333092.92元(含执行费4896元)。
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善 泽
审判员 武 旭 东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庆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