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某某、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9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交银大厦首层**。
负责人:王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莞惠产业工业园鑫龙跃公司厂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廖树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金山工业园办公楼****div>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东山路**v>
法定代表人:邱万厚。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廷印,广东建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兴路********
法定代表人:林荣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号,公民身份号码44*5351。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小区南山花园****。
法定代表人:白芳。
原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麦地东路**绿湖新邨**裙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吴昌军。
原审第三人:柯汉良,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42×××××××********。
原审第三人:杨少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民身份号码442×××××××********。
原审第三人:陈凤茹,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41×××××××********。
原审第三人:李梦华,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公民身份号码441×××××××********。
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丰顺县建筑工程公司、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惠州市万达建材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柯汉良、杨少忠、陈凤茹、李梦华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的诉讼请求;2.依法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款项为人民币12291076.12元(注:其中贷款本金人民币845万元、利息人民币3154200.3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36元、公告费人民币793.8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律师费人民币605446元,利息暂计至拍卖成交日为人民币3154200.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拍卖成交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3.依法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5)惠龙法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五项主文内容,即撤销“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被上诉人丰顺公司对座落于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广东鑫龙跃工业园*号宿舍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证号为龙府国用[2012]第132×××××0**)及地上一栋宿舍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处置时优先于被上诉人丰顺公司的债权受偿;4.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栋宿舍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处置时优先于被上诉人德荣公司的债权受偿;5.依法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万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栋宿舍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处置时优先于被上诉人***的债权受偿;6.依法维持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6)粤1324执26号《关于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款清偿顺序分配方案》中上诉人在龙府国用[2012]第132×××××03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成交款人民币2283309.79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裁决;7.依法撤销龙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6)粤1324执26号《关于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款清偿顺序分配方案》中错误分配方案,并改判被上诉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龙门县××××办事处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内面积为66283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一栋宿舍拍卖成交款16628229.12元中款项人民币10007766.33元(注:扣除分配款项人民币2283309.79元,应再分配款项人民币10007766.3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拍卖成交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付。)优先分配给上诉人;8.是将本案发回重审;9.本案第一审诉讼费、第二审诉讼费、公告费等一切诉讼费用由上述五被上述人共同承担。
经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20年6月8日对(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登记立案;2020年9月1日,申请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登记立案。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粤13破申138号民事裁定,受理了申请人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的规定,本院裁定受理惠州市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一审执行法院即应停止对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执行分配,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处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基础因此已经丧失,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20)粤1324民初18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起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846.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黄仲民
审判员  陈金升
审判员  张斯姝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韦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