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24执异5号
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深南大道10128号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西座二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理。
委托代理人:刘立新,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洁,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首层、七至九层。
负责人:王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莞惠产业转移工业园鑫龙跃公司厂区。
法定代表人:廖树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金山工业园办公楼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廖树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树生,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姜丽娟,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蓝建钟,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黄丕菊,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在本院执行(2016)粤1324执44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树生、姜丽娟、蓝建钟、黄丕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20年7月2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交银粤债转(2020)04号《资产转让协议》,将(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编号为粤惠州2014年小企借字010号借款合同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合法转让给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申请人就案涉债权转让事宜,以联合报纸(《羊城晚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已合法受让案涉债权,成为实际债权人。申请人为此提供如下证据:当事人主体信息材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资产转让协议、《羊城晚报》公告材料、债权转让声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廖树生、姜丽娟、蓝建钟、黄丕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1324执444号],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2016年9月7日,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7月27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申请人签订编号为交银粤债转(2020)04号《资产转让协议》,将(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编号为粤惠州2014年小企借字010号借款合同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全部合法转让给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及申请人在《羊城晚报》刊登资产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了被执行人。以上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的上级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处受让案涉债权,并通过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被执行人,故案涉债权的转让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6)粤1324执444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院(2016)粤1324执444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晓冬
人民陪审员  钟晓庭
人民陪审员  李芷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泽
书 记 员  胡胜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