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3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虹桥上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莞惠产业转移工业园鑫龙跃公司厂区内74067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龙。住所地:惠州市龙门县金山工业区办公楼****44872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鑫龙跃管业有限公司、广东鑫龙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二初字第153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2532及返还机器设备一批,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进行调查,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广州市番禺区金海岸大道83号26幢5梯703房产,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343831元,我院依法将人民币1253980元付与抵押权人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1089851元,经申请人确认,被执行人所欠款项为人民币746889.08元,我院依法将该款项付与申请人,执行费人民币9869元从拍卖款中扣除。本案金钱债务已履行完毕,因所需返还的机器设备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新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