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诚和实业有限公司与特瑞斯能源装备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民申210号
再审申请人陕西诚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斯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6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中对履行顺序有明确约定,即诚和公司通知供货后,特瑞斯公司才发货,并且对通知的方式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诚和公司并未通知特瑞斯公司供货,特瑞斯公司在合同签订至起诉的四年内,也未要求履行供货,在获取了火地岛公司未取货说明后,向法院起诉,与常理不符。即使特瑞斯公司生产了合同约定的设备,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特瑞斯公司也存在过错,不应完全由诚和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并赔偿损失。从合同的性质来看,本案并非简单的种类物买卖,而是约定的特种设备,无法在没有技术协议下生产,即使没有技术协议,采购合同中关于每一个产品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都有明确约定,在一审鉴定将近13%的零件不合格的情况下,整体设备是否能够使用,原审法院并未查明,故原审法院认定特瑞斯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要求诚和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不符合公平原则。即使特瑞斯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要求,在合同解除后,亦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后续处理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平 审 判 员 石 雷 审 判 员 李 鑫
法官助理 罗 浩 书 记 员 樊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