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高科燃气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11民初6524号之一
申请人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高科燃气热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高科燃气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20000元,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高科燃气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东升
书记员  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