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建设投资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3民初2518号
原告: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76300954U,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合欢街与红瑞路交叉口企业加速器产业园D7-2栋。
法定代表人:陈义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林,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设投资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037751478333,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端午路东北角15楼。
法定代表人:王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晖,该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建设投资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64元,减半收取计3332元,由原告河南博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