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981号
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A3。
法定代表人:李鸿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涛,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县友好路南侧碧水云天小区12号楼1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袁常明。
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县陇新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3日立案。2022年8月3日,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34元,减半收取计3517元,由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