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2民初3415号
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309号A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员工。
被告:北京五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大街85号、79号院27号楼707、708、714、715室。
法定代表人:郑海川。
原告浙江中控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五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