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民初59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梅,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东沿街房。
法定代表人:李洪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亮、杜荣刚,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雁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工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义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法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雁宾酒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原告与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孙红涛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承包了被告山东雁宾酒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莘县酒水副食批发市场1#、2#工程的扩大劳务。原告施工后,因孙洪涛涉嫌犯罪被抓,原告又与孙洪涛哥哥孙红波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原告按照合同进行施工,因被告资金及原材料迟迟不到位,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退出莘县酒水副食批发市场工程施工,2015年7月份原告也退出工地。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约170万元,拖欠剩余工程款。2018年元月7号,原告向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要工程款时,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梁庆孝为原告出具一份《莘县酒水副食品批发市场1#、2#工程量》,原告施工工程量总计15050.84平方米,按照市场价300元每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共计4515252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0多万元。原告多次到两被告公司催要工程款,被告山东雁宾酒业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但末向原告出具结算资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后,原告提交《情况说明》一份:原告***诉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司、山东雁宾酒业有限公司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开庭审理、被告答辩,原告又到现场工地进行证据收集、向在场人员询问,查明以下事实:1、孙洪波借用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与莘县九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2、莘县酒水批发市场实际开发商是莘县九源商贸有限公司。3、孙洪波是淄博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原告起诉时没有查清主体,请法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原、被告庭审中的诉、辩主张及庭审后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明确的合同关系,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但原告可在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崔福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利娜
书 记 员 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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