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159号之一
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72号(怡海国际综合楼)71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0919492M。
法定代表人:张建亮。
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东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5231923Q。
法定代表人:李洪信,总经理。
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6日作出(2021)鲁0305民初41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