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4159号
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772号(怡海国际综合楼)71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0919492M。
法定代表人:张建亮。
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大张村东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5231923Q。
负责人:李洪信。
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中汉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淄博庚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 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开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