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金富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与甘肃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民初3216号
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西城产业园区电子路扶贫车间。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t607-1规划路以南高速路高架桥以西。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以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晓燕
二○二一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嘉
  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