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2民初3216号
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西城产业园区电子路扶贫车间。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甘肃法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t607-1规划路以南高速路高架桥以西。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于202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以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由原告厦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会宁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晓燕
二○二一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魏嘉
书记员 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