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422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安定区顺河源建材中心,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盘旋路候家宾馆楼下。
经营者:李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巍峰,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甘肃祖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T607-1规划路以南高速路高架桥以西(名城广场2号楼2613室)。
法定代表人:肖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磊,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安定区顺河源建材中心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422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定区顺河源建材中心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85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36元、执行费272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定区顺河源建材中心以与被执行人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安定区顺河源建材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10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军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学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