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244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东,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T607-1规划路以南高速路高架桥以西(名城广场2号楼2613室)。
法定代表人:肖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文,男,汉族,1986年6月3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 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慧锋
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