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爱儿、***等与***、王国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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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402民初3202号原告:许爱儿,女,汉族,1961年4月8日出生,住白银市会宁县。原告:***,女,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住白银市会宁县.原告:陈学飞,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白银市会宁县.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元,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系白银区立中拆迁公司经理,住白银区.被告:王国,男,汉族,1971年6月8日出生,系甘肃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白银区。被告:甘肃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景通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元,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许爱儿、***、陈学飞与被告***、王国、甘肃博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张绍爱审判员陈晓娟人民陪审员段薇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杨满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