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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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2897号
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机场路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2554300533。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浙江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浙江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南阳街道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46203Y。
法定代表人:王迪芳。
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4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昂玉洁
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光道
书记员屠玥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