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有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2民初2090号 原告:杭州有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3幢9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笕桥街道机场路23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有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杭州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因原告杭州有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既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廖欢欢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许露雨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