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

3552某某献与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81民初3552号 原告:**献,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MA1MCW466U,住所地无锡市永和路28号2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赟,无锡市梁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13269667B,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835931233P,住所地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94098790,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2378214XF,住所地江阴市毗陵路68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281466403987R,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献诉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贺赟、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路发展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六被告连带赔偿**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26.4元;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8日6时50分许,**献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塘头桥治安查报站南侧地段,**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路边树木上的钢绞线,致使**献跌地受伤导致脾脏破裂切除的后果。经查,事发前一个多月事发地段的过街线缆及附着线缆的钢绞线因交通事故被撞断,被告一至被告五作为通信运营商,在不能举证证明钢绞线上没有其线缆负载时,不管作为钢绞线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受益人,均有义务对撞断的钢绞线进行及时**和清理,故被告一到被告五应对**献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而被告六作为道路养护管理部门,对道路上障碍物有责任及时进行清理,被告六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责任时,亦应对**献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辩称:首先,造成**献受伤的钢绞线不是他公司架设,事发前一个多月他公司在事发地段的过街光缆虽被撞断,但他公司在事故后第一时间已将属于他公司的光缆进行迁移,事发横跨锡澄路的钢绞线上不仅有他公司光缆附着,也应有其他通信运营商的光缆负载,**献的损伤与他公司并无因果关系;其次,**献本身没有尽到观察路面的安全行驶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辩称:首先,**献认为本案与高空抛物属于同一类型,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个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本案案情,造成**献受伤的原因是挂在路边树上的一根废弃的钢绞线导致,侵权的主体应当是钢绞线的所有人或架设人,同时由于造成事故仅仅是一条钢绞线不是同时铺设的电缆线,**献将被告一到被告五通信运营商作为被告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其次,**献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与本案有事实上的关联,同时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在事发地段范围不仅没有架设钢绞线也没有架设线缆,所以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两个角度来讲,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对本案所涉的事故均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故请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辩称: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献受损害的事实与其自述的事故现场钢绞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举证规则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无法查实**献于2017年12月28日在其自述的地段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无法证实其损伤与该交通事故存在关系;其次,根据现场核查,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地段没有架设线路,也没有在事发地段架设光缆或者线杆,事发地段附近的光缆线杆均非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所有,案涉可能存在的钢绞线也不是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所架设,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既不是钢绞线及钢绞线上架设线路的所有权人也非受益人或实际使用人,对案涉线缆及钢绞线不具有管理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与**献发生的损害没有任何关系,**献对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主张的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献将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列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第四,**献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害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辩称:首先,本案是道路交通肇事,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由**献举证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侵权的主体以及其损害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献的举证并不能证明事故的原本情况;其次,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并非涉案断裂的钢绞线的架设主体或者是使用主体,经现场勘察确认,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在距离涉案断裂钢绞线较远的草丛深处有南北方向的线路架设,该线路在事发前后并没有任何断裂的事故,与**献所称导致其受伤的钢绞线没有任何的关联性,依法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第三,**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即使法庭查明实际的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依法予以减轻。 被告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辩称:首先,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并非钢绞线的所有方、架设人和管理人,经向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青阳工程部的相关人员问询后,可以确认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地没有架设过东西走向的电缆,所以不可能会有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的相关线缆绊倒**献,因此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不是侵权主体,与**献的事故及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献将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列为被告不适格;其次**献**有证据表明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月是因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的相关线路撞坏后没有修复,导致了**献被钢绞线绊倒跌地受伤切除脾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认为其未出现过相关地段的电缆断裂现象也没有进行过相应的抢修,应该是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虽然进行了抢修,但是抢修工作并不彻底,为二次事故埋下了隐患,应根据本次事故中各方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献自身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被告公路发展中心辩称:首先,**献系因驾驶电动车撞到树木中的钢绞线跌地受伤,他中心并非该钢绞线的所有权人、架设人、管理人,并非侵权主体;第二,他中心作为道路养护单位有责任清除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等妨碍通行的物品,本案中**献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害的发生是因为堆放倾倒在公共道路上的物品造成,因此其受伤与公路发展中心并无关联性;第三,**献在驾驶电动车过程中应当注意安全驾驶,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抗辩主张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开庭质证,经审查后对于各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论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前次事故情况)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2810201738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7年11月6日21时20分许,**驾驶车牌为皖K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阴市青阳镇塘头桥地段时,车辆的顶部撞到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光缆,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天晚上,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即组织人员对事故地段的光缆进行了抢修。2017年11年8日经评估后,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获赔因本此事故造成的材料费、人工等各项损失为3750元。 (本次事故及交警部门调查情况)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澄公(交)公交认字【2018】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记载:2017年12月29日11时53分接**献在江阴市青阳卫生院报警称:2017年12月28日06时50分许,**献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治安查报站南侧地段,**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前方树木中的钢绞线,**献跌地受伤,造成事故。因**献事后报警,无法查实**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前方树木中的钢绞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载明上述事实。 事发后,交警部门通知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相关片区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在勘察后确认2017年11月6日事发后并没有抢修过跨锡澄路损坏的电缆,事故现场西侧电线杆及横跨锡澄路的钢绞线不是其公司所有,钢绞线上也没有其公司通信线缆。***确认事故现场电线杆及钢绞线不是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架设或所有,至于2017年11月6日事发后有无抢修过光缆,需要回去核实后答复。 交警部门在2017年12月29日对**献的询问笔录记载:2017年12月28日早上他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青阳暂住的家里出发前往马镇北诸村术学铝业上班,并沿着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大约6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青阳治安查报站南侧时,突然不知道什么东西刮到了他的头上,他被刮到后连人带车往前面翻车出去,倒在地上,当时感觉没什么大事,就是起不来,这样他就打电话给外甥**,叫他马上过来事故现场一趟,过了一会儿,**驾驶轿车过来了,**把他扶起来后,他当时感觉还好,就让**自行上班了,他驾驶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到青阳暂住地,本想睡一会儿会好的,到家后感觉不好,小便有血,他马上叫村上的老乡把他送到青阳医院,到医院后医生说要动手术,他就住院了。到2017年12月29日中午11时52分他在青阳医院报警的。事发时他的电动车车速有40码,他看到刮到他的跨在树上的电线,当时感觉没有什么大事就没有报警。 (参与事故处理的**献亲戚到庭发表证人证言情况) **发表证人证言:2017年12月28日早上七点左右,他接到姨夫**献的电话,说他在塘头桥查报站附近受了伤,让他赶紧过去,然后**就驾驶轿车前往,到了现场以后看到**献倒在地上,他将其扶起来询问为何会摔倒,**献说被路旁边树上的钢绞线绊倒了,他看到那根钢绞线从树上垂下来,最底下一段被缠绕在树干上,中间比较松弛,突出来一段弧线。他询问**献伤势如何,要不要去医院,**献当时感觉没什么事,就让他去上班了,大概七点二十分他到单位,他全程开着行车记录仪。他母亲***在当天早上八、九点左右到公司来找他,因为早上姨夫**献打电话时叫他带点钱过去,说受伤了准备去医院看看,他准备了四、五千元钱,**献说不严重只拿去500元,***之所以来单位找他,因为他**打电话给***,说姨夫在青阳医院手术需要钱,***问他拿了钱就去医院了。**献在做完手术之后才报警,因为**献没有办法陪同交警去现场勘察,由他陪同交警一起去塘头桥查报站附近查看了一下,当时去查看时钢绞线状况与**献受伤时情况不太一样,钢绞线已经被箍直了一点,交警看后说钢绞线放在那里并不影响通行了,他在**献受伤后到现场时也拿自己的手机拍了钢绞线的照片,他手机里还保存着,因为换手机的缘故,他在2019年11月10日把照片转发到他的新手机中保存,照片他打印出来提交法庭。 ***发表证人证言:在2017年12月28日上午八点左右,她接到妹妹(**献妻子)打来的电话,说她老公受伤蛮严重,小便都出血了,让她赶紧带钱上青阳医院,等她到青阳医院**献已经在做检查了,医生说赶紧去交钱,她就问是不是需要手术,医生就说要赶紧做手术否则后果严重,她就把自己带的两千块交了进去,这些钱是她到儿子**单位找**拿的,早上**只给了**献500元。**献手术出来以后就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她问**献这么严重为何没有报警,**献说当时感觉没那么严重,等到回家躺在床上发现不对劲,小便都出血了,上医院一看才知道严重性。当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她到青阳派出所**上把这个情况说了一下,**帮她打电话叫了个警官,警官问了情况后说路上的事故不属于派出所管辖,属于交警部门管辖,当时她不知道交警队在哪里也不怎么懂,考虑到**献还一个人在医院躺着,她就回医院了。 (伤后就医情况)**献2017年12月28日上午9:12分到江阴市青阳医院就诊,入院记录记载:主诉左上腹部外伤疼痛伴血尿1小时。患者1小时前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被电线挂住颈部,左上腹部受伤疼痛……可见肉眼血尿,来院就诊,查腹部B超:盆腔积液(积血?)、脾下极略强回声(脾破裂?),进一步行胸腹部CT示脾脏、左侧肾脏挫裂伤伴破裂出血、腹盆腔积血。门诊拟“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左肾挫裂伤”收入外科住院,完善手术前准备,急诊在全麻下行脾脏切除术。2018年1月11日出院。 (向本次事故经办交警**调查了解的情况)****:2017年11月6日,在**献发生事故的地段曾经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大货车撞断了过街线缆和负载线缆的钢绞线,此次绊倒**献的钢绞线就是上次事故遗留下来的。2017年11月6日被撞断的线缆有哪几家不清楚,那次是单方事故,是快速理赔中心实际处理的,后来只有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过来理赔了线缆款,能够确认的是肯定有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的线缆,是否有其他通信运营商的线缆不清楚。**献事故是他亲自经办的,因为没有人认领案涉的钢绞线,他就将几家运营商都叫过来询问并到现场查看了下,最终还是没有查出。**献报警诉称被钢绞线绊倒事实应当属实,如果能查出钢绞线架设方,事故责任他们也就可以认定了。 (各运营商相关参与人员及网络**人员证人证言) 1.本院向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青阳分局负责人***调查获取的证人证言:2017年11月6日晚上11时左右,他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说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将锡澄路青阳镇塘头桥查报站的过街光缆撞断了,让他去指认下是不是电信公司的。他到现场后看到那个货车很大,交警说车子太大,如果扣车还要把货物卸掉,进出停车场很不方便,驾驶员让交警跟他商量能否当场交8000元押金,先微信转到他个人账户,当时他们电信的抢修人员也到场了,等到勘验后发现不是他公司的光缆,杆路也不是电信公司架设的,所以肯定不能收这个钱,他就把现场交还给交警部门离开了。撞断的光缆有几根他不清楚,应该不止一根,被撞断的钢绞线上附着有哪些运营商的光缆也不好说,一根钢绞线上附着的几根光缆也有可能是一家的,如果是自家架设的杆路,负载几根自家的线也很正常。据他判断诉争的钢绞线上应该没有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的光缆,有线要么自家杆子,要么搭的电力杆,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在事发地段西面南北方向有杆子和线路,应该没有东西方向的过街光缆。借用杆子是指借别人家的电线杆架设钢绞线和光缆,钢绞线和光缆一般是运营商自己的。据他了解,移动公司很少自己架设电线杆,一般都是借用人家的杆子架设光缆,当然钢绞线肯定得自己架设,否则要是借用电力杆,难道供电局还要帮忙搭好钢绞线不成?据说只有移动公司去理赔了光缆款,且移动公司也确实到现场修了光缆通信,绊倒**献的缠在树上的钢绞线肯定是2017年11月6日事故被撞断的钢绞线。现在通信运营商如果架设杆路按要求是要到建设部门审批的,以前没有那么严格,诉争的杆路有一定年头了,应该没有审批。再次强调,诉争的钢绞线上肯定没有电信公司的光缆,电信公司的通信线缆原本在事发路段的南边一点,现在已经改到地下了,他们电信公司的杆子刷红白油漆,上面有牛头标志,很容易判断。他个人认为中移铁通是中国移动设立的子公司,他们两家实际上就是一家。 2.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到庭发表证人证言:他是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网络保障服务部的主任。2017年11月6日深夜,当时他已经入睡,接到公司网管室的故障报告,江阴青阳机房第一通道光路告警,初步判断是光缆中断,第二通道光路正常,机房业务没有中断,接到报告以后,包括他在内的**人员携带相应的仪器、仪表至江阴青阳的机房确认故障原因并寻找故障点,确认故障原因以后沿途查找,在锡澄路青阳治安查报站旁发现被车辆拉断的钢绞线和多条光缆,当时由于光缆数量比较多,他们没有办法确定哪一条光缆属于他们公司,于是便运用技术手段找到了属于铁通公司的那一条光缆,由于原来的钢绞线已经被拉断,不可能在原位置修复光缆,因此他们就抽出铁通公司的那条光缆,改走其他路由抢修恢复,抢修结束大概是在凌晨四点多,随后他们就撤离现场。他们撤场时天快亮了,路上已经开始有行人,考虑到断了的钢绞线及没用的断缆挡在路上影响通行、存在隐患,他们出于责任心就做了一个安全处理,把钢绞线连同废缆拉到路的外面并且把钢绞线及断缆打了个结一起绑到靠在路边的一颗树干上,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松开,当时的钢绞线本来是垂在他们绑线的那棵树的树冠上,不可能把钢绞线拉到树林里的树木上绑起来,根本拉不动,经过处理后他们认为不会影响通行。另外他们在抢修过程中还来了另外一家抢修人员,都是农民工模样,没有穿着工装,不清楚是哪一家,他听到那些抢修人员在聊天时讲到移动公司的事,故他判断可能是移动公司的**人员,但是并不肯定,因为据他了解在各个乡镇的抢修队伍有可能不仅单纯为一个公司干活,还有可能兼职几家的活,所以上次庭审通话时只是猜测。***当庭查看交通事故卷宗照片关于案涉2017年12月28日事发路段的树干上面缠着的钢绞线,认为已不是其**人员当时处理过的原始状态。 3.中国移动公司江阴片区抢修负责人***到庭发表证人证言:抢修所需耗材及材料是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自行购买,他们从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仓库领取耗材,他们使用材料时必须做一个详细的登记,要有合理的用途,所以有记录,并且记录每个月要报给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用他的×××@139.com邮箱以邮件的方式发给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负责仓管的管理员,现在通过手机或电脑都可以查询到相关发送的原始邮件记录。他今天带了一份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份的电子台账,事实上他们日常都是做的电子台账,移动公司前阵子跟他联系要台账,他以为必须要手写的台账,所以就根据电脑中的电子台账手抄一份台账交予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他们的电子台账与邮箱中发送台账记录一致。 本案存在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点:一、**献所主张的其被案涉的钢绞线绊倒受伤的事实是否成立;二、案涉钢绞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受益人的认定;三、**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献在事发后由于错估了自己的伤情,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了交警部门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并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作出认定,而是仅记录了**献报案**的事故经过。但综合**献的**、事发后**献致电**的电话记录、**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录像资料、青阳医院的入院记录、**的证言,**在事发后以手机拍摄的现场钢绞线现状的照片、***的证言、***的证言、***的证言,足以认定**献所主张的事故经过属实,即2017年12月28日上午7时左右,**献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塘头桥治安查报站南侧地段时,被路边一棵树的树干上绑着的钢绞线箍出部分刮倒,致使**献跌地受伤并导致脾脏破裂切除的后果,而绊倒**献的一端挂在树观上、一端缠在树干上的钢绞线正是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中被货车撞断附载东西方向过街通信线缆的钢绞线。 关于争议焦点二。已查明,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在青阳查报站地段的过街光缆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中被肇事货车撞断,而案涉钢绞线作为通信光缆的附着载体同时也被撞断。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主张案涉钢绞线并非其公司架设并所有,原事发地段附着在钢绞线上的过街光缆不止他公司一根,还应包括其他通信运营商的光缆,就该主张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献报案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曾通知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相关片区**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勘察、指认,上述三公司均否认受损钢绞线系其公司架设、所有,并均表示没有过街线缆附着案涉钢绞线上,也没有在2017年11月6日事发后进行过**。本案审理中,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台账并经本院通知后指派***出庭发表证人证言,***当庭还提交了电子**台账一份,当庭打开2018年12月11日14:04:46***×××@139.com邮箱发送给移动公司**zhuqiwx@js.chinamobile.com邮箱的2017年11月的移动公司江阴片区的**台账,该**台账相关内容与其提交的电子台账记录内容一致、与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之前庭审中提交的手抄台账内容亦相符。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提交了自其电脑系统中导出的2017年11月份**记录台账并当庭承诺台账内容绝无删减。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青阳分局负责人***到庭接受了调查询问,并提交2017年11月青阳片区**记录及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和竣工文件等材料。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以及与情况说明相对应的从电脑系统导出的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青阳辖区内两周时间的报修及**台账记录。**献对上述证人证言及各方提交的相关的**方面的台账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表示无法得知各家提交的电子台账有无删减,难以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认为:从通常情况来说,各运营商在通信光缆发生故障后会及时前往故障地点进行抢修,同时留下抢修记录。而根据以上证据,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段并无线缆抢修记录,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虽提出上述各公司电子台账可能有删减的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上述**台账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对相关单位的调查情况亦无矛盾之处。故,就本案而言,并无证据证明被撞断的钢绞线上还附载有除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的通信光缆,也无证据证明杆路及钢绞线系其他运营商架设。而对于钢绞线的架设主体,通信运营商要么自建杆路搭载通信光缆,要么借用其他运营商杠路或电力杆架设光缆,但即便借用他家杆路或电力杆架设光缆,负载光缆的钢绞线一般也应由运营商自行架设。案涉钢绞线上负载有中移铁通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过街线缆,即便杆路非中移铁通公司自行架设,亦不排除钢绞线由其架设,且即便钢绞线非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架设,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也是案涉钢绞线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对相关的钢绞线也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且本案中绊倒**献的一端被缠绕在树干上的钢绞线就是经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人员所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作为案涉钢绞线的使用及受益方,甚至不排除为该钢绞线的架设方,对涉案钢绞线负有管理义务,然而其**人员在预见到涉案断废的钢绞线有导致二次事故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恰当的处置措施,而是简单的将断裂垂落在树冠上的钢绞线一端缠到树干上,最终因钢绞线脱垂、箍出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钢绞线系2017年11月6日被车辆撞断后遗留,一端垂挂在树冠上,另一端被缠绕在路边的树干上,距离本次事故发生近两个月时间内,未能被发现并清理,最终因钢绞线脱垂、松弛并向道路空间凸出,从而妨碍到了交通通行,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公路发展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清理、防护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献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院确定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路发展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献自负20%的赔偿责任。 根据**献主张结合其举证及各方质证意见,**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219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8080元、残疾赔偿金314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168元,共计370797.4元,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赔偿222478.44元,由公路发展中心赔偿74159.48元,其余损失由**献自行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222478.44元,由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赔偿74159.48元。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献自负484元,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1452元,由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担484元(该款**献已垫付,同意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应负担部分在履行主债务时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培 人民陪审员  顾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包煜佳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