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某某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民终1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永和路28号2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锡***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献,男,1973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蠡园经济开发区3-3号地块。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毗陵路68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献、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公路发展中心)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献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献负担。事实和理由:1.**献于2017年12月28日的受伤事故与2017年11月6日的事故没有关联。2017年11月6日的事故中,肇事方**撞断了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的光缆,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立即委托江苏广卫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到现场进行了**,并在次日凌晨抢修完毕。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在抢修后尽到了注意义务,将不属于自己的钢绞线与光缆捆绑在树林中,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对一个月后发生的事故无法预见。2.一审未能查明本次事故中**献撞到的钢绞线的所有人或管理人。3.一审认定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有误。残疾赔偿金应当自定残之日起计算,故**献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8年的标准计算,而不应当按照2019年的标准计算。
被上诉人**献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公路发展中心均认可一审判决。
**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公路发展中心连带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383526.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公路发展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前次事故情况)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320281020173826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17年11月6日21时20分许,**驾驶车牌为皖K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K××××挂重型平板半挂车,沿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江阴市青阳镇塘头桥地段时,车辆的顶部撞到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光缆,造成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当天晚上,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即组织人员对事故地段的光缆进行了抢修。2017年11年8日经评估后,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获赔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材料费、人工等各项损失为3750元。
(本次事故及交警部门调查情况)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澄公(交)公交认字【2018】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记载:2017年12月29日11时53分接**献在江阴市青阳卫生院报警称:2017年12月28日06时50分许,**献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治安查报站南侧地段,**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前方树木中的钢绞线,**献跌地受伤,造成事故。因**献事后报警,无法查实**献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到前方树木中的钢绞线。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之规定,载明上述事实。
事发后,交警部门通知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相关片区的**负责人***、***、***到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在勘察后确认2017年11月6日事发后并没有抢修过跨锡澄路损坏的电缆,事故现场西侧电线杆及横跨锡澄路的钢绞线不是其公司所有,钢绞线上也没有其公司通信线缆。***确认事故现场电线杆及钢绞线不是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架设或所有,至于2017年11月6日事发后有无抢修过光缆,需要回去核实后答复。
交警部门在2017年12月29日对**献的询问笔录记载:2017年12月28日早上他驾驶电动自行车从青阳暂住的家里出发前往马镇北诸村术学铝业上班,并沿着锡澄路由南向北行驶,大约6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青阳治安查报站南侧时,突然不知道什么东西刮到了他的头上,他被刮到后连人带车往前面翻车出去,倒在地上,当时感觉没什么大事,就是起不来,这样他就打电话给外甥**,叫他马上过来事故现场一趟,过了一会儿,**驾驶轿车过来了,**把他扶起来后,他当时感觉还好,就让**自行上班了,他驾驶着自己的电动车回到青阳暂住地,本想睡一会儿会好的,到家后感觉不好,小便有血,他马上叫村上的老乡把他送到青阳医院,到医院后医生说要动手术,他就住院了。到2017年12月29日中午11时52分他在青阳医院报警的。事发时他的电动车车速有40码,他看到刮到他的跨在树上的电线,当时感觉没有什么大事就没有报警。
(参与事故处理的**献亲戚到庭发表证人证言情况)
**发表证人证言:2017年12月28日早上七点左右,他接到姨夫**献的电话,说他在塘头桥查报站附近受了伤,让他赶紧过去,然后**就驾驶轿车前往,到了现场以后看到**献倒在地上,他将其扶起来询问为何会摔倒,**献说被路旁边树上的钢绞线绊倒了,他看到那根钢绞线从树上垂下来,最底下一段被缠绕在树干上,中间比较松弛,突出来一段弧线。他询问**献伤势如何,要不要去医院,**献当时感觉没什么事,就让他去上班了,大概七点二十分他到单位,他全程开着行车记录仪。他母亲***在当天早上八、九点左右到公司来找他,因为早上姨夫**献打电话时叫他带点钱过去,说受伤了准备去医院看看,他准备了四、五千元钱,**献说不严重只拿去500元,***之所以来单位找他,因为他**打电话给***,说姨夫在青阳医院手术需要钱,***问他拿了钱就去医院了。**献在做完手术之后才报警,因为**献没有办法陪同交警去现场勘察,由他陪同交警一起去塘头桥查报站附近查看了一下,当时去查看时钢绞线状况与**献受伤时情况不太一样,钢绞线已经被箍直了一点,交警看后说钢绞线放在那里并不影响通行了,他在**献受伤后到现场时也拿自己的手机拍了钢绞线的照片,他手机里还保存着,因为换手机的缘故,他在2019年11月10日把照片转发到他的新手机中保存,照片他打印出来提交法庭。
***发表证人证言:在2017年12月28日上午八点左右,她接到妹妹(**献妻子)打来的电话,说她老公受伤蛮严重,小便都出血了,让她赶紧带钱上青阳医院,等她到青阳医院**献已经在做检查了,医生说赶紧去交钱,她就问是不是需要手术,医生就说要赶紧做手术否则后果严重,她就把自己带的两千块交了进去,这些钱是她到儿子**单位找**拿的,早上**只给了**献500元。**献手术出来以后就被送到重症监护室,她问**献这么严重为何没有报警,**献说当时感觉没那么严重,等到回家躺在床上发现不对劲,小便都出血了,上医院一看才知道严重性。当天下午三点多的时候她到青阳派出所**上把这个情况说了一下,**帮她打电话叫了个警官,警官问了情况后说路上的事故不属于派出所管辖,属于交警部门管辖,当时她不知道交警队在哪里也不怎么懂,考虑到**献还一个人在医院躺着,她就回医院了。
(伤后就医情况)**献2017年12月28日上午9:12分到江阴市青阳医院就诊,入院记录记载:主诉左上腹部外伤疼痛伴血尿1小时。患者1小时前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不慎被电线挂住颈部,左上腹部受伤疼痛……可见肉眼血尿,来院就诊,查腹部B超:盆腔积液(积血?)、脾下极略强回声(脾破裂?),进一步行胸腹部CT示脾脏、左侧肾脏挫裂伤伴破裂出血、腹盆腔积血。门诊拟“腹部闭合伤、脾破裂,左肾挫裂伤”收入外科住院,完善手术前准备,急诊在全麻下行脾脏切除术。2018年1月11日出院。
(向本次事故经办交警**调查了解的情况)**陈述:2017年11月6日,在**献发生事故的地段曾经发生过一起交通事故,大货车撞断了过街线缆和负载线缆的钢绞线,此次绊倒**献的钢绞线就是上次事故遗留下来的。2017年11月6日被撞断的线缆有哪几家不清楚,那次是单方事故,是快速理赔中心实际处理的,后来只有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过来理赔了线缆款,能够确认的是肯定有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的线缆,是否有其他通信运营商的线缆不清楚。**献事故是他亲自经办的,因为没有人认领案涉的钢绞线,他就将几家运营商都叫过来询问并到现场查看了下,最终还是没有查出。**献报警诉称被钢绞线绊倒事实应当属实,如果能查出钢绞线架设方,事故责任他们也就可以认定了。
(各运营商相关参与人员及网络**人员证人证言)
1.法院向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青阳分局负责人***调查获取的证人证言:2017年11月6日晚上11时左右,他接到交警部门电话,说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将锡澄路青阳镇塘头桥查报站的过街光缆撞断了,让他去指认下是不是电信公司的。他到现场后看到那个货车很大,交警说车子太大,如果扣车还要把货物卸掉,进出停车场很不方便,驾驶员让交警跟他商量能否当场交8000元押金,先微信转到他个人账户,当时他们电信的抢修人员也到场了,等到勘验后发现不是他公司的光缆,杆路也不是电信公司架设的,所以肯定不能收这个钱,他就把现场交还给交警部门离开了。撞断的光缆有几根他不清楚,应该不止一根,被撞断的钢绞线上附着有哪些运营商的光缆也不好说,一根钢绞线上附着的几根光缆也有可能是一家的,如果是自家架设的杆路,负载几根自家的线也很正常。据他判断诉争的钢绞线上应该没有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的光缆,有线要么自家杆子,要么搭的电力杆,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在事发地段西面南北方向有杆子和线路,应该没有东西方向的过街光缆。借用杆子是指借别人家的电线杆架设钢绞线和光缆,钢绞线和光缆一般是运营商自己的。据他了解,移动公司很少自己架设电线杆,一般都是借用人家的杆子架设光缆,当然钢绞线肯定得自己架设,否则要是借用电力杆,难道供电局还要帮忙搭好钢绞线不成?据说只有移动公司去理赔了光缆款,且移动公司也确实到现场修了光缆通信,绊倒**献的缠在树上的钢绞线肯定是2017年11月6日事故被撞断的钢绞线。现在通信运营商如果架设杆路按要求是要到建设部门审批的,以前没有那么严格,诉争的杆路有一定年头了,应该没有审批。再次强调,诉争的钢绞线上肯定没有电信公司的光缆,电信公司的通信线缆原本在事发路段的南边一点,现在已经改到地下了,他们电信公司的杆子刷红白油漆,上面有牛头标志,很容易判断。他个人认为中移铁通是中国移动设立的子公司,他们两家实际上就是一家。
2.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工作人员***到庭发表证人证言:他是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网络保障服务部的主任。2017年11月6日深夜,当时他已经入睡,接到公司网管室的故障报告,江阴青阳机房第一通道光路告警,初步判断是光缆中断,第二通道光路正常,机房业务没有中断,接到报告以后,包括他在内的**人员携带相应的仪器、仪表至江阴青阳的机房确认故障原因并寻找故障点,确认故障原因以后沿途查找,在锡澄路青阳治安查报站旁发现被车辆拉断的钢绞线和多条光缆,当时由于光缆数量比较多,他们没有办法确定哪一条光缆属于他们公司,于是便运用技术手段找到了属于铁通公司的那一条光缆,由于原来的钢绞线已经被拉断,不可能在原位置修复光缆,因此他们就抽出铁通公司的那条光缆,改走其他路由抢修恢复,抢修结束大概是在凌晨四点多,随后他们就撤离现场。他们撤场时天快亮了,路上已经开始有行人,考虑到断了的钢绞线及没用的断缆挡在路上影响通行、存在隐患,他们出于责任心就做了一个安全处理,把钢绞线连同废缆拉到路的外面并且把钢绞线及断缆打了个结一起绑到靠在路边的一颗树干上,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松开,当时的钢绞线本来是垂在他们绑线的那棵树的树冠上,不可能把钢绞线拉到树林里的树木上绑起来,根本拉不动,经过处理后他们认为不会影响通行。另外他们在抢修过程中还来了另外一家抢修人员,都是农民工模样,没有穿着工装,不清楚是哪一家,他听到那些抢修人员在聊天时讲到移动公司的事,故他判断可能是移动公司的**人员,但是并不肯定,因为据他了解在各个乡镇的抢修队伍有可能不仅单纯为一个公司干活,还有可能兼职几家的活,所以上次庭审通话时只是猜测。***当庭查看交通事故卷宗照片关于案涉2017年12月28日事发路段的树干上面缠着的钢绞线,认为已不是其**人员当时处理过的原始状态。
3.中国移动公司江阴片区抢修负责人***到庭发表证人证言:抢修所需耗材及材料是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自行购买,他们从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仓库领取耗材,他们使用材料时必须做一个详细的登记,要有合理的用途,所以有记录,并且记录每个月要报给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用他的×××@139.com邮箱以邮件的方式发给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负责仓管的管理员,现在通过手机或电脑都可以查询到相关发送的原始邮件记录。他今天带了一份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份的电子台账,事实上他们日常都是做的电子台账,移动公司前阵子跟他联系要台账,他以为必须要手写的台账,所以就根据电脑中的电子台账手抄一份台账交予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他们的电子台账与邮箱中发送台账记录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存在争议的焦点有以下几点:一、**献所主张的其被案涉的钢绞线绊倒受伤的事实是否成立;二、案涉钢绞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受益人的认定;三、**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的承担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献在事发后由于错估了自己的伤情,没有及时报警,导致了交警部门没有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从而未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及责任作出认定,而是仅记录了**献报案陈述的事故经过。但综合**献的陈述、事发后**献致电**的电话记录、**的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录像资料、青阳医院的入院记录、**的证言,**在事发后以手机拍摄的现场钢绞线现状的照片、***的证言、***的证言、***的证言,足以认定**献所主张的事故经过属实,即2017年12月28日上午7时左右,**献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江阴市锡澄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阳塘头桥治安查报站南侧地段时,被路边一棵树的树干上绑着的钢绞线箍出部分刮倒,致使**献跌地受伤并导致脾脏破裂切除的后果,而绊倒**献的一端挂在树观上、一端缠在树干上的钢绞线正是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中被货车撞断附载东西方向过街通信线缆的钢绞线。
关于争议焦点二。已查明,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在青阳查报站地段的过街光缆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中被肇事货车撞断,而案涉钢绞线作为通信光缆的附着载体同时也被撞断。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主张案涉钢绞线并非其公司架设并所有,原事发地段附着在钢绞线上的过街光缆不止他公司一根,还应包括其他通信运营商的光缆,就该主张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献报案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曾通知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相关片区**负责人到现场进行勘察、指认,上述三公司均否认受损钢绞线系其公司架设、所有,并均表示没有过街线缆附着案涉钢绞线上,也没有在2017年11月6日事发后进行过**。本案审理中,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台账并经本院通知后指派***出庭发表证人证言,***当庭还提交了电子**台账一份,当庭打开2018年12月11日14:04:46***×××@139.com邮箱发送给移动公司**zhuqiwx@js.chinamobile.com邮箱的2017年11月的移动公司江阴片区的**台账,该**台账相关内容与其提交的电子台账记录内容一致、与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之前庭审中提交的手抄台账内容亦相符。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提交了自其电脑系统中导出的2017年11月份**记录台账并当庭承诺台账内容绝无删减。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青阳分局负责人***到庭接受了调查询问,并提交2017年11月青阳片区**记录及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和竣工文件等材料。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提交《情况说明》以及与情况说明相对应的从电脑系统导出的2017年11月1日至11月14日青阳辖区内两周时间的报修及**台账记录。**献对上述证人证言及各方提交的相关的**方面的台账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表示无法得知各家提交的电子台账有无删减,难以确认其真实性。法院认为,从通常情况来说,各运营商在通信光缆发生故障后会及时前往故障地点进行抢修,同时留下抢修记录。而根据以上证据,中国移动江阴分公司、中国联通无锡分公司、中国电信江阴分公司、江苏有线江阴分公司在2017年11月6日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段并无线缆抢修记录,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虽提出上述各公司电子台账可能有删减的问题,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且上述**台账与交警部门在事发后对相关单位的调查情况亦无矛盾之处。故,就本案而言,并无证据证明被撞断的钢绞线上还附载有除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以外的其他运营商的通信光缆,也无证据证明杆路及钢绞线系其他运营商架设。而对于钢绞线的架设主体,通信运营商要么自建杆路搭载通信光缆,要么借用其他运营商杠路或电力杆架设光缆,但即便借用他家杆路或电力杆架设光缆,负载光缆的钢绞线一般也应由运营商自行架设。案涉钢绞线上负载有中移铁通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过街线缆,即便杆路非中移铁通公司自行架设,亦不排除钢绞线由其架设,且即便钢绞线非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架设,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也是案涉钢绞线的实际使用人、受益人,对相关的钢绞线也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且本案中绊倒**献的一端被缠绕在树干上的钢绞线就是经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人员所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散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作为案涉钢绞线的使用及受益方,甚至不排除为该钢绞线的架设方,对涉案钢绞线负有管理义务,然而其**人员在预见到涉案断废的钢绞线有导致二次事故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恰当的处置措施,而是简单的将断裂垂落在树冠上的钢绞线一端缠到树干上,最终因钢绞线脱垂、箍出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涉钢绞线系2017年11月6日被车辆撞断后遗留,一端垂挂在树冠上,另一端被缠绕在路边的树干上,距离本次事故发生近两个月时间内,未能被发现并清理,最终因钢绞线脱垂、松弛并向道路空间凸出,从而妨碍到了交通通行,导致了本起事故的发生,公路发展中心作为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了法定的清理、防护等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献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进过程中疏于观察路况,自身亦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公路发展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献自负20%的赔偿责任。
根据**献主张结合其举证及各方质证意见,**献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确定为:医疗费21989.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8080元、残疾赔偿金314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168元,共计370797.4元,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赔偿222478.44元,由公路发展中心赔偿74159.48元,其余损失由**献自行负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献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赔偿222478.44元,由江阴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赔偿74159.48元。上述款项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的**献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是案涉钢绞线的使用人,故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对案涉钢绞线负有管理义务,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在对2017年11月6日事故造成的其公司的光缆损坏进行抢修后,虽然其工作人员对案涉钢绞线进行了一定的处理,但从其工作人员陈述的处理经过来看,其处理明显有瑕疵,导致**献在骑行电瓶车过程中被案涉钢绞线所伤,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本案一审立案日期为2020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日期为2020年12月22日,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度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中移铁通无锡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谢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仓 勇
二○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