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民初14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中山南路79号。
负责人:**,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双,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有线网络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阴分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元(***已预交),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高 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