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

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民终418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浦街道高桥。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绍兴市恒兴涂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2民初9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系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福建邦德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新项目保温施工合同》,名为施工合同,实为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标的物系皮革生产线机器设备表体的附合物。皮革生产线主体设备主要有反应釜、锅炉、储罐等组成,这些主体设备通过管道加以连接,形成一条生产线。生产设备在运转过程中,大部分机器表体温度较高,便需要用特定的材料进行包裹,案涉施工的内容是指用特定的材料把表体温度较高的机器设备包裹起来。这些包裹物即施工安装上的保温材料随时可以拆下。可见,把特定材料进行包裹的过程不是通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向的内容。二、案涉合同施工内容并不涉及反应釜、锅炉、储罐、管道的安装,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中无招投标,无预结算,无监理审核工作,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表征。且本案涉及的保温材料是可以拆除的,未形成固定资产,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要件。三、保温项目合同纠纷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直以承揽合同立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上诉人诉讼请求及现有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案涉保温工程所在地为福建省霞浦经济开发区,不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杰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