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诉被告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以下简称肥乡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肥民初字第227号
原告河北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涛,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邯郸市丛台区中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无业。
原告河北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以下简称肥乡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肥乡保险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亿能公司诉称,2011年12月11日,我单位司机***驾驶我单位冀XXXXX号机动车外出办事,在肥乡县北环路与民有渠河岸交叉口,与被告***驾驶的冀XXXXX号机动车相撞,造成我公司车辆损坏及乘车人*新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被告赔偿我公司车辆损失等共计11320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亿能公司提交下列证据:
1、事故认定书一份。显示:2011年12月11日,在肥乡县北环路与民有渠河岸交叉口,***驾驶冀XXXXX号机动车与***驾驶的冀XXXXX号机动车相撞,造成冀XXXXX号机动车乘车人*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新无责任。用以证明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
2、行驶证一份。用以证明车辆情况。
3、车损鉴定书一份。用以证明车损9630元。
4、鉴定费票一份。用以证明鉴定费670元。
5、施救费、拖运费票各一份。用以证明施救费、拖运费计款1100元。
6、交通费票5支。用以证明交通费90元。
被告肥乡保险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肥乡保险没有提交证据。
被告***没有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提交交强险保单一份。用以证明冀XXXXX号机动车在肥乡保险投保有交强险。
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审质证:
被告肥乡保险对原告亿能公司提交的证据1、2、5、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对证据4、6有异议,认为根据交强险条款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被告***同意被告肥乡保险部分质证意见;另外,对鉴定费本身无异议,但无法体现与本案有关联性;交通费证据形式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亿能公司、被告肥乡县保险均无异议。
法庭经质证、认证,查明下列事实:2011年12月11日,在肥乡县北环路与民有渠河岸交叉口,***驾驶自己的冀XXXXX号机动车与***驾驶的亿能公司的冀XXXXX号机动车相撞,造成冀XXXXX号机动车乘车人*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新无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亿能公司造成的损失有:车损9630元、鉴定费670元、施救费和拖运费1100元。被告肥乡保险为被告***的冀XXXXX号机动车承保有交强险。
诉讼过程中,原告亿能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机动车,财产保全受理费130元。后因被告***提供担保,本院依法解除了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11日,在肥乡县北环路与民有渠河岸交叉口,***驾驶冀XXXXX号机动车与***驾驶的冀XXXXX号机动车相撞,造成冀XXXXX号机动车乘车人*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新无责任。本次事故给原告亿能公司造成的损失有:车损9630元、鉴定费670元、施救费和拖运费1100元。被告肥乡保险为被告***的冀XXXXX号机动车承保有交强险。事实清楚。原告亿能公司提交的交通费票中,有1支50元的娱乐业定额发票,该50元与本案无关,其交通费应按40元认定。以上原告亿能公司车损等各项损失合计11440元,原告亿能公司仅请求11320元,应当予以准许,该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肥乡保险予以赔偿。被告肥乡保险辩称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偿原告损失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赔偿原告河北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车损等各项损失1132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河北亿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承担;财产保全受理费1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