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金钢构有限公司

浙江大金钢构有限公司、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482执3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春潮路208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1921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乍浦镇外山西沙湾(游艇湾23幢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6449781。
法定代表人:方新宇。
本院在执行浙江大金钢构有限公司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2018)浙0482执320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申请执行人浙江大金钢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表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482执320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戴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