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涉县社会保障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冀0426行初40号
原告: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涉县309国道老爷庙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亮,男,1966年2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涉县涉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涉县社会保障中心,住所地涉县涉城镇崇州路**。
法定代表人:***,男,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涉县社会保障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涉县兴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宁彩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