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177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田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98546250Y。
法定代表人:应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5921P。
诉讼代表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系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灵,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尚慧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尚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诉请: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0万元;二、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864477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5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晓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