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11177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田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98546250Y。

法定代表人:应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琴云,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5921P。

诉讼代表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系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新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灵,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尚慧成,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尚慧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诉请: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0万元;二、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2864477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500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5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好的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瞿晓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陈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