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九都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32号
原告:***,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辉,枣庄高新鑫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九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常庄镇东小庄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93114202B。
法定代表人:高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玮炜,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东,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5921P。
法定代表人:林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九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都公司)、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防水工人工资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典公司承包了被告九都公司的工程,2013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金典公司签订合同,原告在该工地进行施工。被告目前尚欠原告防水工人工资20万元。经双方结算,被告金典公司的负责人汪锡龙于2016年2月4日在薛城区劳动局监察大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防水工资20万元整,以前欠条作废。”根据合同约定和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量,被告仍欠防水工程防水注浆打钉225,000元及利息未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九都公司在未给付被告金典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12月5日,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法无据,应予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彦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柳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