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汇盈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21民初4392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婷婷,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钟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255475921P。

诉讼代表人:王新平。

被告:**汇盈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麦屿街道普青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087378021N。

法定代表人:郑光鑫,总经理。

第三人:应万富,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典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汇盈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应万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金典公司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江北宏联钢管租赁站的申请,于2019年12月5日裁定受理金典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月26日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案原告以金典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发生在温岭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金典公司破产清算后,故管理人特请将本案移送至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权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宜由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温岭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剑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