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国杰地方铁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才丽群与***、唐山国杰地方铁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北民初字第1772号
原告才丽群。
委托代理人**,河北士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唐山国杰地方铁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伟。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理路30-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丽群与被告***、唐山国杰地方铁路修建工程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才丽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