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303民催1号
本院于二0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对申请人邯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作出的(2019)晋0303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主文中第一项“一、宣告持票人为XXX、支付人为XXX、出票人为XXX、收款人为XXX、票据金额为叁十万元、票据号为XXX承兑汇票一张无效”。应更正为:“一、宣告持票人为邯郸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人为XXX、出票人为XXX、收款人为XXX、票据金额为叁十万元、票据号为XXX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审 判 长 赵荣荣
人民陪审员 赵全荣
人民陪审员 王瑞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