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凌河区九信金属板材加工厂与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2民初753号
原告:凌河区九信金属板材加工厂,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注册号。
经营者:**,男,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经理,住锦州市古塔区。
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河区九信金属板材加工厂诉被告辽宁三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河区九信金属板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凌河区九信金属板材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